礦業權人使用了屬于國家的兩種自然資源:一曰礦產資源,二曰底土資源。國家從礦業權人手中獲得兩種收益:一曰權益金,二曰年租。如此表述,礦業權人從國家所獲得的自然資源權利與應繳納的費用一清二楚,毫無可爭議之處。但是不是兩種資源,只收兩種使用費呢?道理是如此,事實則不完全如此。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出現兩種資源,三種收費的局面,這個問題,留待下面討論。
“權益金(royalty)”,我國曾稱“礦產資源補償費”,后改為“資源稅”。權益金的名稱來源于歐洲的王權時期。天下之大,莫非王土。平民使用了國王的土地或其他資源,需向王室繳納一定的費用,稱為權益金。這從權益金的英文字根“royal”就可看得出來,它是“皇家”的意思。當時的權益金收取者只有一個主體,就是國王;由于國王代表國家,因此也可以說其主體是國家。到了資本主義時代,權益金的主體被擴大了,除國家外,私人的資產出讓給他人使用,在契約上資產出讓者向受讓者收取的費用也可稱為權益金。聯合國《環境經濟核算體系中心框架2012》把企業使用自然資源應向國家繳納的費用定義為“自然資源租金”。按照這個定義,權益金就是租金。
“年租(annual rent)”在礦法中特指礦業權人使用了底土資源而向所有者繳納的費金。“年租”是一種租金。租金的意義就比較廣泛了,從古至今,國內國外,無人不曉,在這里沒有必要再做解釋。租金比較多的用于固定資產,如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礦業權人在探礦階段和采礦階段都使用了底土資源。底土也是一種土地,因此向土地看齊,使用了“租金”一詞。我國礦法過去稱之為“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現在統稱為“礦權業占用費”。
權益金與租金在概念上并無區別。用了別人的東西給別人一種回報既可以說是租金,也可以說是權益金。因此,把使用礦產資源的費用說成是“租金”,把使用底土的費用說成是“權益金”也是可以的,現在用兩個詞,純屬礦業管理部門長期以來形成的習慣。
一、
什么是權益金?
關于權益金的定義,以奧托(James Otto等,2006)為首的專家組在為世界銀行寫的一份全球權益金調查報告中寫道:“權益金是從地下采出礦石后,向礦產資源的所有者繳納的回報”。
奧托領導的專家組還認為,權益金是一種稅,具有以下屬性:
是由一部法律規定的稅種,并命名該稅種為權益金;
該稅種的內容是向礦產資源的所有者繳納稅款;
該稅款是對礦產資源所有者向納稅者轉讓礦業權并允許銷售礦產品的補償費;
該稅種特指礦山,不適用于其他產業。
奧托對權益金的歸納總體上是準確的,但他把權益金歸入稅種,似乎不符權益金的本質,背離了聯合國《2012年環境經濟核算體系中心框架》(SEEA)關于權益金性質的定義,也背離了他自己對權益金下的“回報(return)”的定義。按照SEEA的定義,權益金是一種租金,是自然資源使用者向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繳納的回報。筆者在權益金的性質上贊成SEEA的定義,除稅款一說外均同意奧托的歸納。其實奧托在定義中說的“回報”,就是一種財產收益而不是政府稅金的概念;在他的第二點明確了權益金是資源的使用者向所有者繳納的費用,這是一種財產租讓關系,不屬政府征稅性質。最后,我們注意到,奧托的文章發表在前(2006年);SEEA的定義發布在后(2012年),而且有世界銀行的代表參加。考慮到聯合國的文件更具權威性,本文采取把權益金視為礦產資源資產的租金而非稅金的觀點。
二、
權益金的性質
權益金是國家憑借其礦產資源所有者的身份應獲取的利益。這個“礦產資源”特指原始自然狀態、而不是后來經過投資者發現和勘查的礦產資源,如礦產資源量、礦產儲量等。在后面這類礦產資源中,除原始狀態的礦產資源投入外,還包含了勘查資本的投入。這個觀點,在SEEA中也已表述得十分清楚。下文凡提到權益金,都是指自然狀態下礦產資源的收益,因為只有這一部分是屬于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的收費。至于國家收多少,是另一個問題。
在明晰資產范疇的前提下,權益金的性質就十分簡單了,它是礦產資源資產所有者向其使用者收取的一項費金。
三、
權益金的理論基礎——資源租金
談到權益金的費率,首先要研究對一宗礦業權而言,其占有的自然狀態下的礦產資源的價值是多少?說明這一問題的最好方式是引用SEEA的估價方法。這一估價的對象是聯合國“UNFC-2009”的商業性項目包含的礦產資源量,在SEEA中是A類資源量,即我們通常所指的礦產儲量,采用的是折現的現金流量表估算方法。按這種方法,將開采加工出的礦產品的銷售收入,減去所有的資源勘查開發與生產成本,再減去政府的稅金(不包含權益金),最后減去企業投資的正?;貓?h-char class="biaodian cjk bd-end bd-cop bd-hangable bd-jiya" unicode="ff0c">,即得到自然狀態下的礦產資源資產的租金價值。
圖1的流程是通過現金流量表折現完成的。折現年份為礦山服務年限,通常為20至30年,折現率應反映貨幣價值的變化而不帶有其它利益性因素,投資者正常回報按外生回報率,即市場平均回報率處理。
圖1 礦產資源資產租金的估價流程
租金與投資收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按圖1的聯合國資源租金估價流程,使租金變成了投資概念了。這種算法,反映出國家與企業是一種合資關系:國家以自然狀態的礦產資源出資,企業以現金出資。在得到最后的礦產品純收益后,因為無法估算國家投入的自然狀態的礦產資源價值究竟值多少,于是采用了一種間接的方法,扣除企業投資者的正常所得,余下的就是國家礦產資源資產投入應得的收益了。它就是租金——自然狀態下礦產資源資產的價值,我們不必計較它是租金是權益金還是投資收益,反正就是它了。
四、
權益金的費率
首先要說明的是,在各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實踐中,權益金是租金但通常并不等于按圖1估算出的租金收取。圖1的租金是權益金的最大值。政府是否取這個最大值作為權益金,取決于政府對國家經濟系統的全盤考慮,可能等于、更可能小于甚至大大小于租金。投資利潤最大化的市場原則不適合于權益金。因此,權益金費率的確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
礦業和農業一樣,為一個國家經濟系統提供物質基礎。在我國,90%的能源,75%的原材料來自礦產資源。礦產資源一旦出現問題,整個國家經濟系統都會受到影響。因此,各國政府都不把礦業作為一個一般產業看待,而是采取非常寬松的政策。寬松首先體現在收取較低費率的權益金上,具體地說,國家雖然是個以自然狀態的礦產資源資產入股的投資者,但她并不想按其投資額度索取全部回報。這不是哪幾個國家的做法,而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
從礦種看,對能源礦產,如石油、天然氣、煤炭和寶石類礦產收取的權益金較高;而對于大多數金屬非金屬礦產,則收取的權益金較低。在美國聯邦政府土地上采礦,對絕大多數金屬、非金屬礦產,200年來堅持不收權益金。這么做的原因是為了保證資源安全,擴大就業,并為企業留下深化環境保護與復墾的充足資金。
權益金的費率和征費方式各國不盡相同,主要有四種形式:
從量征收:按單位礦產品定一個固定的費率(例如美元/噸),以銷售的產品產量為基數計算征收;
從利征收:以礦山企業的利潤為基數定一個費率(%),按已銷售的礦產品所獲利潤為基數計算征收;
從價征收:按單位礦產品銷售價定一個費率(%),以礦產品銷售收入為基數計算征收;
混合征收:以銷售收入為基數征收,按利潤確定階梯費率,或按礦種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費方式。
(一)從量征收
這是早年多數國家的選擇,現在還有俄羅斯、澳大利亞西澳州、印尼、贊比亞、巴新、加納等國均使用這種算法,其計算公式是:
R=k×Q
式中R為權益金,k為礦產品的權益金費率(如噸/元),Q為收費期礦產品的銷售數量。按照不同的礦產,設置不同的費率k。
例如,鐵礦石權益金費率為2美元/噸,某礦山年產800萬噸礦石,當繳納權益金1600萬美元。
(二)從利征收
有些國家采用純利,有些國家采用毛利作為計算權益進的基數。使用這一方法的國家有南非、澳大利亞北領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智利、墨西哥、新西蘭等。
R=k×Prf
式中R為權益金,k為權益金費率(%),Prf為收費期銷售礦產品獲得的利潤。
例如,某銅礦權益金費率按銅精礦銷售收入的10%計,當年銅精礦(含銅20%)銷售后毛利為1.2億美元,則應繳納權益金1200萬美元。
設置費率的基本原則是對盈利高的礦產品,收費要高;而對盈利低的礦產品,收費要低;對不盈利的礦產品,可以不收費。這一收費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視企業經營狀況采取的政策調控,在礦業低迷期對企業起到及時的扶助作用,在礦價高漲期對企業盈利起到平抑作用。
(三)從價征收
以礦產品銷售收入為基數征收權益金,使權益金的收取數額隨價格浮動,是一種符合市場規律的方法,既可避免價格低迷時礦產不合理的多繳費,又可避免價格飆升使國家不合理的少收費。目前實行這一費率的國家最多,如印度、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哈薩克斯坦、蒙古等。這種方法必須事先規定參照的價格標桿,如金屬多半以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報價為標桿,其他礦產品也須事先指定,以免屆時出現爭議。
本方法的計算公式是:
R=k×Prc×Q
式中R為收費期銷售的礦產品的權益金,k為權益金費率(%),Prc為單位礦產品的價格,Q為收費期內銷售的礦產品數量,Prc×Q構成礦產品銷售收入。
例如某煤礦權益金按從價征收,每噸費率為7%,年產動力煤500萬噸,每噸坑口價40美元,則應繳納權益金1400萬美元。
但印度的從價征收別開生面,建立了一個簡單的回歸方程來計算煤炭的權益金。印度的權益金費率是隨市場價格波動確定的,多按倫敦金屬交易所的報價計算。但對煤炭,印度采用了一個回歸方程:
R = a + b×Prc
式中R為每噸煤炭的權益金;a為常數,是一個以盧比為貨幣單位的錢數,具有對煤炭質量不同的調控參數性質,b為系數,代表基本費率,這兩個參數均由礦產資源管理部門據不同煤炭品種定期調整并發布;Prc是煤炭坑口市場價格,以盧比計。
印度的權益金管理辦法將煤炭按品質優劣劃分為5類,第一類最佳,屬煉鋼用的焦煤;第5組最差,屬最低牌號的煤炭。以第一組焦煤為例,2007年政府發布至今仍使用的兩個參數是:
a = 180(盧比)
b = 5%
自2014年以來,國際焦炭價格低迷,目前約120美元/噸。按照1美元對盧比的匯率為55計算,合6600盧比/噸,則印度焦炭級煤炭的權益金為:
R = a + bp = 180 + 5%×6600 = 330(盧比/噸)= 6(美元/噸)
這種計算方法,對一個具有非常復雜礦產品結構的礦種而言,有其合理性。
(四)混合征收
所謂混合征授,分兩種情況:其一是對不同礦種采用不同的權益金計算方法,例如對金屬礦產采用從量法,對能源礦產采用從利法,一個國家采用兩種或三種方法計算權益金;其二是對同一礦種,采用以銷售收入為基數,按利潤確定階梯費率的權益金計算方法。前者不言自明,下面說明后者的計算過程。
南非采用了這種收費方式,按礦產品價格確定費率,按銷售收入計費。
南非的權益金制度按精煉礦產品與非精煉礦產品兩大類征收。所謂精煉礦產品,指的是金屬等深度加工的原材料;所謂非精煉礦產品,指的是原礦和精礦。
權益金計算公式是:
R=k×E
式中k為權益金費率,E為礦產品的銷售收入。
現以精練銅為例說明該方法計算過程。精煉銅是指含銅量99%以上的銅冶煉產品。假定國際銅價為8000美元/噸,某礦山年產精煉銅10萬噸,總銷售收入為80000萬美元,稅前毛利為22000萬美元,則其權益金百分數為:
k = 0.5+{22000萬美元/(80000萬美元×12.5)}×100 = 2.7
即權益金率為2.7%。如果礦山稅前利潤為零,則收取0.5%的權益金;如虧損更多,就等于免收權益金了。
表1 主要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費率表
五、
權益金的收繳時間
各國礦法權益金的收費時間明晰,就是在礦產品銷售后收取,多數一年收兩次,有的按月份收取。例如,如果半年收費一次,則上半年(6個月)為銷售期,收費緊接銷售期,給一個時間限,如7月10日之前。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國外有哪一部礦法,在產出礦產品階段之前繳納權益金。之所以這么處理有兩點理由:一是在礦產品采出之前,礦業權人沒有使用礦產資源,權益金是礦產資源使用費,未使用而收使用費,不合情理;二是在礦產品銷售之前,礦產資源到底使用了多少是怎么算也算不清楚的,銷售后賬目就一清二楚了,不會引起爭議,于是各國異途同歸,都規定在礦產品銷售后收取權益金。
六、
權益金收費表
國外對權益金收費有詳細的表格填報要求,政府與企業都非常重視權益金的填報工作。對于企業而言,只有怕漏報的,極少想逃報的。這與企業素質、政府管理與服務水平、權益金收取的透明度均有關系。
下面以加拿大北方地區的權益金填報表為例,說明權益金的計算參數與計算過程。北方地區采取從利征收方式,按單位礦產品的市場價值,以礦產品銷售后獲得的毛利潤為基數收取權益金。這套報表包含8個部分,是努納武特采礦規章的附錄,其各部分內容如下。
(一)權益金填報證詞
授權繳納人姓名職務。
公司名稱。
證詞:本簽字人在此聲明,以下填報的權益金信息是真實準確的,與本公司的會計記錄一致,是在本公司深入理解努納武特采礦規章的基礎上填報的。
時間:年月日。
簽字。
(二)礦山生產的礦產品毛利與權益金
毛利數據:包括收費年度內銷售的和庫存的產品量和價值量。
應繳權益金費率:
按礦山毛利潤共分11級,以加元計,第1級為1000,第2級為5百萬,之后每上一級產值增500萬,第10級為4500萬,最后第11級為>4500萬。第1級的費率為0%,第2級的費率為5%,之后每上一級費率增1%,第10級費率為13%,最后一級費率為14%。礦山按該毛利潤的費率計算并填報應繳納的權益金。
礦山毛利計算細分項目:
— 銷售前已切割或拋光的寶石的市場價值(+A);
— 當年生產報表登記的礦產品的市場價值(+B);
— 年初保有礦產品的市場價值(-C);
— 本年度收到的已繳納但應扣減的返回費(+D);
— 符合規定的其他可扣減費用(+E);
— 符合規定從復墾托管金中回收的資金(+F);
— 從礦產品保險中獲得的年度收入(+G);
— 被政府豁免的撥款或貸款(+H);
— 符合規定的總扣減數,如成本、折舊(不包括權益金)等(-I);
— 某些超過扣減額度的費用(+J)。
礦山毛利潤= A+B-C+D+E+F+G+H-I+J。
生產報表的市場價值項,對金剛石從A,其他礦產從B。
(三)扣減與免征
扣減與免征:按規定,在計算基數時,對勘查、開發、生產等成本應予扣減,并將政府免征政策也作為扣減項。具體扣減項為:
礦產品的整理、估價、市場、銷售成本;
礦產品的倉儲、保險、運輸成本;
礦產品的開采和選礦加工成本;
礦山修復、維護與復墾成本;
位于兩地的不同合資企業間的礦產品運輸成本;
未列入經營成本的涉及產權、雇員和運營的非直接成本總數;
勘查成本;
折舊回收;
開發資金回收;
礦山復墾信托金回收;
選礦加工資金回收;
在礦區外其他地點加工礦產品發生的成本。
上述諸項之和構成上述計算征費基數的第I項,即扣減項。以下是這些扣減項的細化展開。
(四)計算勘查成本扣減數
按北方地區的規定,允許扣減勘查成本的10%,具體列表算法如下:
年度勘查工作形成的有形資產發生的成本(A);
扣減率(B),北方地區規定為10%;
年度扣減數:C=A×B
(五)計算折舊扣減數
礦山建設期投資形成的有形資產逐年折舊,直到其價值被折舊完畢為止。
具體列表與算法如下:
有形資產年初殘值(A);
年度增加的有形資產價值(B);
該有形資產的年度收入,如保險返回等(C);
該有形資產折舊前的本年度殘值(D);
該有形資產的年度折舊數額(E),由礦山按規定填寫;
該有形資產折舊后本年度末殘值(F):G=A+B-C-E。
(六)礦山建設免征數
礦山開發性免征也是一種扣減,包括礦山投產后進行的礦產勘查和礦山剝離、開拓等成本。具體列表與算法如下:
礦山開發成本年初殘值(A);
該年度發生的勘查成本(B);
該年度發生的各項礦山工程設計成本(C);
支付該年度礦產資源租約或產權的成本(D);
該有形開發資產折舊前本年度末殘值(E);
該有形開發資產的年度折舊數額(F),由礦山按規定填寫;
該有形開發資產折舊后本年度末殘值:G=A+B+C+D+E-F。
(七)土地復墾信托基金(mining reclamation trust)免征數
土地復墾繳納的一筆信托基金是專門用于復墾的,用于復墾后構成了礦山成本,應作為形成權益金基數的免征類扣減項。具體列表與算法如下:
年初剩余的未扣減的復墾信托金數(A);
本年度增加的復墾信托基金數(B);
年末扣減前當年應扣未扣減的復墾信托基金數(C);
本年度復墾基金扣減數(D),按規定填寫;
年末扣減后剩余的未扣減的復墾信托基金數:E=A+B+C-D。
(八)礦石選冶加工免征數
選冶加工設施亦屬于礦山基本建設投資,須在確定權益金基數時扣減。具體列表與算法如下:
選冶加工資產年初原始成本殘值(A);
年度增添的選冶加工資產原始成本(B);
年度報廢與棄用的資產原始成本(C);
本年度未礦山選冶加工資產原始成本(D);
本年度未使用的上述資產原始成本(E);
本年度納入扣減的礦山選冶加工有形資產原始成本:F=A+B-C-E;
按上述成本價值的8%扣減;G=8%×F
礦山毛利潤,按前述礦山毛利潤列表計算(H);
I=G-H;
J=65%×I
本年度礦山選冶加工資產扣減數額:取G和J之數額小者。
如果用R代表應征權益金,E代表礦產品銷售收入,C代表扣減項,B代表征費基數,k代表權益金費率,則權益金的計算公式為:
B=E-C
R=k×B
扣減,是收取權益金的一個重要概念,體現了國家的政策。這套表的復雜性主要是由扣減項引起的。雖然我國是從價計征,加拿大是從毛利計征,收費方式有所不同,但研究一下這些扣減項,對我國制定權益金征收政策的制定,還是會有所啟示的。
上述表格完全是由礦山和礦業公司填寫的,真實性強,透明度高,企業遵守政府規定,政府也充分為企業著想,形成了政府與企業和諧相共的局面。
七、
年租
如前所述,年租是礦業權人使用底土資源對所有者的回報,這與過去農民使用土地向地主繳納地租無異,但在收取數額上有很大不同,政府出于經濟發展全局考慮,對年租的收取奉行的是適可而止而不是利益最大化準則。
年租的收取很簡單,從名稱到形式到數額各國幾乎沒有差異。年租的設置有兩個要點:一是按面積收費,顯示其具有土地特征;二是實行階梯租價,抑制占而不探,促進探礦者快進快出,形成底土自動退出機制,提高底土資源利用率。
雖然對探礦權和采礦權都要收取年租,但探礦權年租更具政策調控意義,因此其階梯費額的設置需要拉大差距,以防止探礦權人長期占據;采礦許可證由于礦區面積小,年租總額不大,且采礦年限是固定的,也不存在調控問,因此多一點少一點對國家和企業均無大礙。我國的探礦權使用費規定如下:
第1-3年:每年100元/km2
第4年:200元/km2
第5年:300元/km2
第6年:400元/km2
第7年:500元/km2
最高額度為500元/km2,如果繼續探礦,探礦權使用費不再增加。
表2列出了南非礦法的年租設置,可清楚地看到其抑制長期占據勘探區塊的意圖。
表2 南非普查權年租設置(單位:蘭特)
申請普查期或延長普查期
普查權年度
土地年租
0~1000公頃
>1000公頃
按一宗普查權固定收費
按每公頃收費
申請普查期內
1
1000.00
1.00
2
1000.00
1.50
3
1200.00
2.00
4
1300.00
2.50
5
1400.00
3.00
延長普查期內
1
2800.00
5.00
2
2900.00
6.00
3
3000.00
7.00
1蘭特=0.0736美元。
雖然“年租”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使用底土資源收費的名稱,但也有個別國家采用了不同的名稱,如贊比亞礦法稱之為“許可證年度收費”,中國礦法用語是“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現行行政用語是“礦業權占用費”。世界上只有俄羅斯礦法旗幟鮮明地將其稱之為“底土使用費”。
八、
紅利
紅利(bonus)是美國礦產租約招標的產物,是油氣、煤炭、磷礦等租賃性礦產招標拍賣的收入,它既不屬于權益金,也不屬于年租,美國的《礦產租賃法》將其命名為“紅利”。
我們一直強調的是,因為礦業權人使用了自然資源,因此他要向所有者繳納回報;使用礦產資源的回報是權益金,使用底土資源的回報是年租。那么紅利是使用了什么的回報呢?法律總得要有個說法吧;但首先提出礦產租約招標紅利的美國《礦產租賃法》還真沒有什么說法,它在該法中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到礦業權人要繳納三種費用:權益金、年租和紅利,不說是什么道理。這個法律是1920年頒布的,開始幾年倒也相安無事。但后來有人告到美國高等法院了,認為紅利不是權益金,也不是租約的租金,因為這兩金都有實際的物品(礦石或區塊)被使用,而紅利沒有,是一種預期的或虛空的收入,有點像回扣、返券、積分之類。美國高等法院對此做出的裁決是:紅利是一種“前置權益金(advance royalty)”,駁回了反對意見,質疑者敗訴。于是紅利的性質有了法律依據。到1975年的《礦產租賃法》修訂案中,就有“前置權益金”的用語了。
那么前置權益金是什么呢?就是美國油氣租約招拍掛勝標者出的標金。它既不是權益金,也不是年租,這一金一租勝標者依然要按規定繳納。權益金收取的依據是生產出的實實在在的油氣,年租收取的依據是礦業權人拿走的那塊實實在在的區塊底土;而紅利的依據呢?沒有任何實物,是投標人的現場感覺。在現場的競標氛圍中,他憑自己對這個區塊未來利益的預期,一個關于標金數額的念頭就形成了。如果他勝出,他的標金就成了所有者獲得的紅利。
由于紅利性質的模糊性,引起專家們的關注和討論,基本意見是礦業權人之所以支付紅利,是對所獲得的礦業權區塊在未來發現礦床、開采礦床和取得利潤的預期。這種預期越大,申請者出的標金就越高,即紅利越高。這種預期,同本書所定義的“找礦機會”是不謀而合的。
于是我們明白了,權益金和年租是礦業權人使用當前的自然資源向所有者支付的回報,而紅利是礦業權人使用未來預期的自然資源利益向所有者支付的回報,這個“未來預期的自然資源利益”,就是指的對“未來發現礦床、開采礦床和取得利潤”的預期。由于前兩者都以實物為依據,因此不存在支付而不到交易物的風險;但對未來的預期而言,可能實現,也可能不實現。當那個預期的實物(預期發現的礦床、預期的資源量、預期開采的礦石、預期獲得的利潤),不如預期時,支付的紅利就是一種損失;不過也有超出預期的一面,則支付的紅利將收獲高額的利潤。因此,紅利帶有一定的投機性。如果加大地質研究的力度,可以降低投機性,提高科學性。由于地質勘查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只能通過各種評價,把投機性降低到一個有限的程度。
最后,礦業權人只用了兩種自然資源——底土資源和礦產資源,但在招拍掛出讓的條件下,卻要支付三種費用,那么紅利究竟屬于使用礦產資源支付的費用呢,還是使用底土資源支付的費用?(圖2)
圖2 兩種資源,三種收費
大多數專家認為是使用礦產資源應支付的費用,但不是使用現實的礦產資源,而是使用預期的礦產資源而支付的費用,是在未見到、未開發、為銷售的情況下支付的,因此把它定名為前置權益金,以同已見到、及開發、已銷售的后置的常規權益金相區別。應該說這種觀點是順利成章的,既然叫權益金,在礦法用語中,就應與權益金掛鉤,一個在先,一個在后;一個是預期,一個是現實。
但也有人質疑紅利是權益金的觀點,認為既然是以面積計費,那么標的物就必定是區塊。美國油氣租約絕大多數是在普查階段招標,這時油氣資源的有無、位置、多少都在未定之秋,是無法成為標的物的。區塊才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標的物。區塊就是底土,因此紅利是針對底土資源收取的費用。這就如同拿一塊賭石去招標,標的物是賭石而非寶石一樣。賭石就是底土,寶石是預期將賭石切開以后能找到的寶石類礦物;切開后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可能多也可能少,與底土和礦產的關系是一模一樣的。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之處。紅利具有礦產資源和底土資源雙重屬性:就其預期的目的而言,應是礦產資源屬性;就其當前的狀態而言,應是底土資源屬性。本書前文已提出,底土資源有個屬性叫“找礦機會”,因此把底土資源作為標的實際上意在其找礦機會而不是底土的其他屬性。找礦機會也是一種對礦產資源的預期。這樣一來,基于底土資源支付紅利和基于礦產資源支付紅利的目的就完全一致了;因此我們就不必拘泥于是使用哪種自然資源的紅利了。筆者的觀點是:說是使用礦產資源而支付也可,說是使用底土資源而支付也可,說是使用礦產資源和底土資源兩者而支付也可。有些時候,中庸之道是個好東西,拿來用用,可以解決一些紛爭不息的問題。
九、
討論
(一) 權益金是國家出讓礦產資源資產收取的租金
各國均把礦業權人使用礦產資源資產繳納的費用稱之為權益金,聯合國《2012年環境經濟核算體系中心框架》(SEEA)將其與其他自然資源收益一起,定義為自然資源租金。此外,許多國家將權益金納入采礦租約,因此,權益金具有租金性質是無疑的。雖然個別國家將其稱為稅金,但這只是個用詞問題,其租金性質不因此而改變。
SEEA的定義在權益金是“租”還是“稅”的問題上劃了一條鴻溝,對長期以來“費”與“稅”之爭有了一個結論:它既不是“稅”,也不是“費”,而是“租”。如果說“稅”完全是憑借政府的權力,“費”有的是憑借政府的權力,有的是憑借資產的產權,中間尚有模糊地帶的話,那么只有“租”所收取的是純屬對產權出讓的回報,不論其具體名稱叫“費”也好,“稅”也好,“租”也好。
租金的收繳雙方是一種財產租賃的契約關系,世界上一些主要礦產資源國家采礦權都使用了“采礦租約(mining lease)”這一形式。租金如果可以稱之為“稅”的話,那么世界上所有的房東都可以向房客宣布收“房稅”了。因此,將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收益說成是“稅”,違背了自然資源的財產使用的本質,混淆了權力與財產的概念。
(二) 年租是國家出讓底土資源資產收取的租金
年租的性質問題就比較容易取得一致意見了,因為它是按土地的面積收取的,當然就表明是礦業權人使用土地向所有者支付的租金。但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此土地非彼土地。此土地是什么?是底土也而非表土。認識到礦業活動,探礦也罷,采礦也罷,復墾也罷,主要是在底土中進行,對礦業權人繳納的年租的底土性質就不難理解了。當然,還有些探礦、采礦、復墾活動是在地表土地上進行的,由此支付的費款就不是年租,而是地表土地租金或使用金或賠償費,需要與地表土地所有者另簽協議,與政府收取的年租無關。
(三)紅利是對礦業權申請者利用自然資源的預期利益收取的前置租金
礦產資源權益金與底土資源年租都是礦業權人使用了自然資源實物而支付的租金,紅利則不是如此,實物并未出現,只是浮現在他的腦海中。在礦業權招拍掛時,招標人或者自己,或者在他的專家謀士團隊的策劃下,認為招標區塊存在某種預期的礦床發現、礦床開采與產品銷售盈利的可能性,于是在固定的權益金與年租之外,自愿地支付一份標金,即紅利。它是一種前置租金,即利益尚未實現而實現支付的租金,收取者對該預期利益是否實現并無承諾。如果未來的探采結果超過預期,會獲得甚至超過預期的利益;反之,如果未來的探采結果低于預期,得不償失,則標金就白投了。因此,紅利具有一定的投機性質,申請礦業權的人投不投,投多少需要慎思,要廣泛收集和深入分析標區的地質資料,研究地質規律,識別礦化有利因素雨不利因素,設置標金底線,規避投資風險。
(四)礦產勘查階段無權益金收費
權益金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經濟利益體現。無論按照聯合國環境經濟核算框架,還是按照各國礦法的規定,權益金都是在礦石采出和加工成礦產品并銷售后收取。有些國家礦法干脆叫“生產權益金(production royalty)”,以示其為在生產過程中收取的費用。
國家所有的是埋藏于地下的礦產資源,為什么要到生產出礦產品后才收取權益金呢?這個問題另文將有交代,此處不再贅述。這種收費時間的延遲,是礦業經濟規律所致。認識到有此規律,就該按規律辦事。
在勘查階段唯一使用的是底土資源,礦產資源尚在形成之中,達不到使用的條件;即使出現了可使用的礦產資源,法律也不準許使用。因此,在這個階段只有底土資源年租收費,而無“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意義下的收費。當然,這里指的是國家所有的自然狀態下的礦產資源,而非投資增值意義下的礦產資源。
紅利具有礦產資源收費性質,但那是指為預期的礦產資源利益支付的費用,而非指使用現實的礦產資源支付的費用。因此,對涉及礦產資源性收費而言,什么時候用“權益金”,什么時候用“紅利”,是有規矩可循的,兩者不能相互套用。
(五)關于自然資源有償使用
礦產資源收費涉及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問題。筆者對這個問題一直有些疑問,不甚了了,再此提出來討論,希望能獲得有識之士指點,去疑存真。
筆者深知,自然資源有償是用的用意是很好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資產不能無償使用,應該支付使用費。然而,這個提法有兩點值得推敲:一是“有償使用”是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使用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的合適用語,是否有更加科學而通用的表述;二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是否實行過自然資源無償使用制度。
對第一個問題,用“有償使用”一詞并無不可,但似乎不是最合適的選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償使用天經地義,是一件無需宣告、表明和提醒的事。這就如同我們去市場買黃瓜,賣方無需申明該黃瓜應有償使用一樣。但在一個由無償使用制度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時期,用這個詞是恰如其分的。時間已進入到二十一世紀20年代,我國已宣布是一個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家,市場交換、市場配置資源已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的基本準則,也已成為國家的經濟方針,這時我們還不斷宣稱“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其效果是降低我國市場經濟的體制水平。特別是在發達國家拒不承認我國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的情況下,把“有償使用”不斷重復,是一種自我貶低。國家對自然資源的使用不僅擁有行政監管權,還擁有財產收益權,這個權可采用的名字很多,如租金、權益金、使用費、紅利,…,都是產權市場中耳熟能詳的規范用語,何必加上個“有償使用”的帽子,讓人捏到把柄呢。
至于第二個問題,筆者猜想主流觀點認為在計劃經濟時期,自然資源是無償使用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改變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這個邏輯聽起來順理成章,但認真考察,可能就有問號了。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使用自然資源的主體是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當時經過幾大改造,全國都是公有制,已無私有企業。出于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對所有企事業單位實行統收統支的財務制度:國有企業的利潤全部上繳,財務開支由財政部統一規定,虧損由財政部門進行補貼;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由財政部統一撥核。在這樣一種制度下,企事業單位沒有法人,因為企業不過是個生產車間,事業單位是個辦事機構;如果說有法人的話,那么全國只有一個法人,那就是國家主席或者財政部長。國家既是自然資源的所有者,也是自然資源的使用者,自己使用自己的東西,何來“無償”呢。
如果上述計劃經濟制度下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命題不成立的分析沒有錯誤的話,“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論據就可能被動搖了。
在礦業領域,“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被作為一個隨意收費的旗號,模糊了礦業收費的基本原理,增加了礦山企業特備是民營礦山企業的負擔。如果不打這個旗號,規范收費用語,用什么自然資源收什么費,采用權益金、年租、紅利等國際通用礦業收費用語,就不會出現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旗號下缺乏制約的向礦業權人收費的行為了。
作者:礦業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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